多年来,通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通榆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始终把残疾人自主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进落实。近日,通榆县委、县政府按照《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9]42号)文件要求,指示通榆县残联,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水情况开展专项调查。
经过调查,通榆县共有城乡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68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照残疾人自主创业信息与收费系统数据调取比对,发现符合《意见》要求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未执行民用水费收取标准的有9人,仍按照商业水费收取。涉及时间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涉及水量1338㎡,涉及金额5969.02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榆县公用供水有限公司未执行《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电、用水......按照民用标准收取”这一行为,对通榆县公用供水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了《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并将退款及时返还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
通过此次调查,使残疾人享受到了应有的优惠政策,为残疾人能够更好的自主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也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初审:田 龙
复审:陈凤利
终审:吴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