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残联办发〔
2020
〕
10
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按照《吉林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残联办发〔2020〕6号)精神,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精神,2020年我省将认定一批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基本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的残疾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六)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七)配备一定比例有专业资质的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八)经过市(州)级或者县(市、区)级残联部门的实地核查。
二、申报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加盖印鉴的《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当地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地核查情况表》(见附件2);
(三)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五)上一年安置的残疾人名单;
(六)《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七)上一年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近半年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复印件及保险缴费凭证;
(九)专门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各市、州残联指导各县(市、区)残联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自愿申报。
(二)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残联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审核;
(三)各市、州将申请材料集中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四)省残联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机构委托第三方或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认定;
(五)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公示。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残联综合考虑申报机构的数量、机构的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职工待遇、机构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租金、机构运行费用、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的补贴或奖励等等。
五、其他要求
(一)时间要求
省就业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3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
各申报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申报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须提交的材料”明确的内容和材料先后排序,单独装订成册,纸张均为A4纸规格,要确保表、单数据前后一致。
(三)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市青浦路396号
邮编:130062
联系人:李晓辉
联系电话:0431-89108594
附件:1.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表
2.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地核查情况表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