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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23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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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推动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养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理论教学的教育机构或推拿科等中医类临床科室设置基本齐全的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指导老师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0%。 

  (三)图书馆(室)藏书具有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所需的盲文版、光盘版和汉字版图书,有适合盲人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电脑须配备适合盲人上网学习的软件。 

  (四)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和地(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标准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会统一制定。 

  第八条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需求情况,鼓励探索建设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三章 申报认可程序 

  第九条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单位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初审合格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申报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级(地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公布。  

  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公布,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四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于当年9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层级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并对省级和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和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经费实行多渠道筹集,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及直接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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