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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
发布时间: 2022-06-10 07: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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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




案  情

2017年1月1日,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某建材市场的店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底止;年租金为8600元,按年收取;合同期满后,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17 年12月18日李某在未通知张某是否愿购买其租赁店房的情况下,将店房出卖给案外人黄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12月22日,李某告知张某其租赁的店房已出卖,请张某在 2017 年12月底腾出店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张某仍占用李某店房。现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张某腾房并支付租金。







评  析

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己没有占有租赁物的合法依据,因此,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其次,《民法典》第733 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承租人即无权再继续使用租赁物,故应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因此出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至于张某提出李某出售本案争议房屋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张某已就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另行起诉,因此法院对此问题并未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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