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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承包人收回转包的土地承包权后,受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发布时间: 2023-11-14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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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收回转包的土地承包权后,受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张甲诉张乙拒不返还承包地纠纷案




案  情


张甲和张乙是某村的两兄弟。1988年张甲承包了该村的两亩耕地用于种植苹果树,承包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方如要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的许可。合同签订后,张甲一直按合同的规定履行。2015年年初,张甲因事外出,因归期不定,便与张乙协商,由张乙代为管理、耕种和收获张甲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款也由张乙向该村村委会交纳,但未约定年限。张甲与张乙口头协商后,也未告知该村村委会。张乙接管该土地后,在该地上多种植了10棵苹果树,还在树的空隙处种植其他农作物。2018年年初,张甲回家,在向张乙提出要求将此地交回本人管理和耕种时遭到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乙返还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乙应当将其耕种的两亩承包地交还给原告张甲,同时由原告张甲补给被告张乙栽种果树的各项费用8000元。





评  析

本案中,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流转关系属于转包合同关系。虽未经发包方同意,但在张乙经营管理的几年中,发包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张乙每年交纳的承包费,实际上默认了与张乙之间的转包关系。根据转包的特点,张甲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张乙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和获取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因此张甲有权要求张乙返还承包地。
至于张乙的损失补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张甲与张乙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转包年限,因此张甲可随时要求张乙返还,只是承包地的交回必须是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之前。同时,由于张乙在张甲的承包地上多种植了果树和农作物,提高了对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因此,张甲应该返还相应的费用。法院在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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