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专题专栏法务助残
普法专栏|为设立公司购买设备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4:14:22
来源:
字号:

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有效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依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省残联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开通“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栏目。该栏目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或普法小视频,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形成尊重、关心、理解、保护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为设立公司购买设备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案  情

周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因与公司总经理意见不合而辞职。在与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畅聊后,周某决定与朋友们一起创业成立甲公司。在甲公司成立前,周某垫钱以甲公司名义租用了办公场地、购买了办公设备。周某想知道,在公司成立后,自己所垫付的费用能否向公司财务申请要回来?






评  析
周某能否向公司申请要回自己垫付的费用,要根据甲公司最后设立与否来决定。我国《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案中,周某作为设立人,以即将设立的甲公司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买卖合同,所垫付的费用可以在甲公司成立后由甲公司承担。当然,若甲公司未能成立,周某所垫付的费用便由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免责声明

Copyright(C) 2003-2020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ICP备06002238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680号

邮编:130040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545号

网站管理:吉林省残疾人信息中心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