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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4-01-05 14: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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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有效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依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省残联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开通“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栏目。该栏目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或普法小视频,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形成尊重、关心、理解、保护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案  情

王某是某电视台摄影人员。某次,为了全景式抓拍山洪暴发的图片,王某找到某一高地。正在拍摄之际,不料洪水冲过大坝,向王某所站的高地席卷而来。巡查洪涝灾情的高某看到王某即将被洪水卷走,立刻系上绳索前去搭救王某。在将王某拉到岸边的过程中,高某没顾得上带上王某的相机,导致相机被洪水冲走。奄奄一息的王某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高某想着因自己的救助行为导致王某丢了相机,心里有些愧疚,同时高某也因收入有限,赔偿不了王某的相机。请问,高某要赔偿王某的相机吗?






评  析
高某不用赔偿王某的相机损失。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通过法律的形式弘扬这一美德,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鼓励善行。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高某是为了救王某的性命而不慎使相机丢失的,其不用承担该相机的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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