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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捡到别人的手机是否必须归还?
发布时间: 2024-04-01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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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有效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依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残联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开通“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栏目。该栏目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或普法小视频,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形成尊重、关心、理解、保护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捡到别人的手机是否必须归还?  

           





案  情

江某及家人在某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时将两部OPPO手机遗忘在柜员机上,后寻找手机无果,于是报警求助。之后,民警找到捡拾手机的李某,李某承认于3日前的下午去某储蓄银行存钱,发现两部手机放在自助取款机上,因现场无人,就将两部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后离开。李某对两部手机进行操作后发现打不开,就将捡到手机的事告知刘某,并在当天晚上将两部手机送给刘某。刘某则称,因手机打不开,其担心手机有安全隐患,便将手机扔掉了,现在已经无法找回。江某提供了两部手机的购机发票等信息,证明一部手机单价为2799元,另一部手机单价为3299元。江某能否要求李某对这两部手机进行赔偿呢?





评  析
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拾得物灭失或者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就本案而言,江某不慎遗失两部手机,李某、刘某均认可捡拾到两部手机,但未将遗失物归还江某,并故意将两部手机丢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捡拾到手机后,因手机无法打开使用而产生送与他人、丢弃等想法,可见其认识到手机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刘某辩称手机可能为危险物品而丢弃处理的意见不成立。两人在捡拾他人财物后,有义务归还物主,其私自处分的行为侵犯了江某的权利。江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丢失的手机在购买时的价值分别为2799元和3299元,因两部手机均无法归还,综合考虑手机的折旧情况以及江某保管自身物品不当的过失等因素,可酌情确定由李某、刘某赔偿江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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