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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4-09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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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有效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依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残联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开通“为您说法 在您身边”栏目。该栏目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或普法小视频,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形成尊重、关心、理解、保护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案  情

赵某与钱某经过谈判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赵某经营的钢材经营部向钱某提供符合国标的五个型号的螺纹钢各10吨,共计50吨,供建筑工地使用。交货之后,钱某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检查钢材的质量,如果赵某供应的螺纹钢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则需要双方协商降低价格或者由赵某运回处理。钱某在螺纹钢用完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之后,赵某按照约定向钱某运送了50吨各种规格的螺纹钢。但是过了好久,赵某都未收到钱某支付的货款,前去询问时,钱某以螺纹钢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但此时早已过了限定的验货时间。赵某多次催收货款未果,于是将钱某告到法院,要求钱某支付货款。





评  析
本案中,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赵某供应的螺纹钢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螺纹钢质量合格,钱某就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如果螺纹钢质量不合格,则应由双方按照约定协商降价或者由赵某将钢材拉回处理。按照《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从本案中我们可知,在协议限定的验货时间内,钱某并未告知赵某钢材的质量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钱某怠于通知,应视为钢材的质量符合要求。
那么,关于给付货款问题,《民法典》第62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既然双方约定在螺纹钢使用完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钱某就应该按照约定,将货款支付给赵某。
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在遇到产品质量不合乎要求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如果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就会被认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此时就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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